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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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涡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5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被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6457元(可从已垫付款中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平均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