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6653.83元及截止至2019年6月4日的利息1812.57元、罚息19.82元,此后利息以216653.83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4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00元;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西侧建盈国际城35幢703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3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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