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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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学府景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学府景园分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834元及逾期支付滞纳金200元; 二、驳回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学府景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沈月榕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舒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