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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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龙川控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45122.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标准:本金440366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扬州龙川控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69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13839元,由三被告负担12034元,余款1805元由原告自负。三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11×××5757)。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