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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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9783.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45元,限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会原告,其他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