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瑞和建设有限公司 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与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截止2019年7月31日租金1444660.48元及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钢管392.4656吨,单价1.7元每天每吨,乘以实际天数;扣件42228套,单价0.004元每天每套,乘以实际天数;顶托262套,单价0.03元每天每套,乘以实际天数;接头119套,单价0.004元每天每套,乘以实际天数),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上述两段租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拖欠租金之日起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返还钢管392.4656吨、扣件42228套、顶托262套、接头119套(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3800元/吨、扣件5.7元/套、顶托15元/套、接头2元/套折价赔偿,共计人民币1736236.88元); 四、驳回南昌市青山湖区宏丽钢管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