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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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16500元、鉴定费用10500元,合计2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7.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7.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xxxx23)。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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