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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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圣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嘉兴圣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给付土地承包费2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给付完毕之日止)。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嘉兴圣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80元,由***负担1,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多收取24,540元应予退还给嘉兴圣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负担2,500元,由嘉兴圣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