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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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商周置业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厦门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商周置业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65575.02元及违约金(以265575.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保全费2056元。 二、驳回厦门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计2649元,由厦门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厦门商周置业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641元。厦门商周置业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彬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