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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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金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和光同尘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5民初269号 原告:厦门和光同尘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金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威,任总经理。 原告厦门和光同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金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和光同尘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厦门和光同尘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芬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焰发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