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临沂宝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7128.08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07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4元减半收取计5157元,由三原告负担15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000元;速递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