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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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134元及利息、管理费、违约金(以73134元为基数,利息、管理费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止,之后的利息、管理费、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元、保全费780元,上述合计2478元,由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负担243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果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