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
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
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瓜州如意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100689.67元并按年息9.045%承担2019年12月5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3元,由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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