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10.68%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利息相应予以核减);

三、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贷款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码: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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