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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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蓝科技控股(湖南)股份公司 常德市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常德市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蓝科技控股(湖南)股份公司达成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 二、中蓝科技控股(湖南)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承租常德市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位于常德市表面处理中心标注为E4的标准化厂楼一楼; 三、中蓝科技控股(湖南)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7508元和后续场地占用费(租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后续场地占用费应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照月租金30264元标准予以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中蓝科技控股(湖南)股份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昂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高 朋 代理书记员 李 一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