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880元及利息(利息以62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违约金人民币6500元;

三、原告深圳市佳塑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供“ROHS检测报告”等文件的违约金3000元;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686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436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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