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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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的负担。 二、变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436644.26元给上诉人***。 经本院核算,本案二审受理费为3004.8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7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