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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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吉康运腾农机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陕西金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2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即高登尼牌ENERGY80L拖拉机一台、ENERGY60L拖拉机两台、N.BLOSI牌ZIP25果树修剪机两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具体从实际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期间。 案件申请费498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