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上诉人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员工工资、员工社保资金共2439647.3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85元(被上诉人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反诉费9375元(上诉人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5元(上诉人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73745元,由上诉人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375元,被上诉人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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