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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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3418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918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麒麟供电局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各负担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