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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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NO.16-SXYC14010459)、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铺位使用费130929.23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0元,由原告***承担1212元,被告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承担1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