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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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邵阳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邵阳市大祥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748000元及利息227838.67元(已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曾祥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湖南国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的抵押资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8】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1000万元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邵阳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被告***、曾祥华、***共同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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