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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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房屋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装修押金,共计188000元,原告***同时向被告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北屯天源小区附属工程一102室; 二、被告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一倍购房款155972元,购房款155972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1080.83元,赔偿原告房屋维修基金8251元、契税10677.80元、办证费500元、房屋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13000元、装修押金80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882.43元,房屋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的损失100000元,共计317935.30元,北屯天源小区附属工程一102室房屋装修、原告***为使用北屯天源小区附属工程一102室所购置现有的家具、家电归被告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以上判决一、二项费用共计505935.30元,由被告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8元,由原告***负担379元;由被告北屯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