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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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632元;

被告***给付原告***拖车费800元;

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2372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28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损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8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01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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