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51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5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77元,由原告负担148元。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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