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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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京华文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市京华国际艺术双语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欠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