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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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安康市中心医院 石泉县庆聚宏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损失:1、医疗费93613.87元(***垫付67315.51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伤残赔偿金73301.8元、就医交通费1040元(***垫付640元)、鉴定费2280元、鉴定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650元,打字复印费300元,共计244085.6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11065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在支付10065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理赔90898.97元,共计191548.79元。由被告***赔偿2506元,原告***自行承担40030.7元。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赔偿义务。 二、保险公司理赔后,从被告***垫付款67955.51元中,扣应赔偿的2506元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由原告***从保险款中退还给***5544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212.7元,由被告***负担49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