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枫字第386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 二、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其已偿还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140600元; 三、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第三人***办理位于楚雄市彝人民居商贸城内枫华盛景3幢第1至4层第3-6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六、由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000元; 七、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计1064元,由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未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款交法院)。第三人***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第三人***负担1206元(已交),由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59元(未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