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借款415742元给原告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76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