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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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共计72264.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内固定取出费、鉴定费共计32216.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负担725元,原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