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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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亚亨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白城市新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城市新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贷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其中650万元本金截止2020年2月21日尚欠的利息数额为205,083.07元;600万元本金截止2020年2月21日尚欠的利息数额为189,319.12元。借款合同到期应偿还的固定利息为675,820.83元。复利计算为将650万元本金产生的2019年9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中,之后将上月利息数额计入下月本金计算利息,至2020年7月25日按年利率6.09%计息;2020年7月26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135%计息,之后将上月利息数额计入下月本金计算利息。600万元本金产生的2019年9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中,之后将上月利息数额计入下月本金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25日按年利率6.09%计息;2020年6月26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135%计息,之后将上月利息数额计入下月本金计算利息。罚息计算为650万元本金从2020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息;600万元本金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息); 二、被告***、***对上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对被告吉林省亚亨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白城市新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以坐落于白城市洮北区经济开发区嵩山路南,吉(2017)白城市不动产权第001746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992.89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3,518.9平方米设定了抵押。对该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