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
湖南正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

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93号。

负责人:张启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源,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上诉人***丈夫。

原审第三人: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光明西路精诚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正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代双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珊菊

书记员麻丽平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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