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碱业钾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43号 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毓雯,职务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叁拾陆元柒角捌分整(¥33236.78元),出票人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碱业钾肥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0日,付款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隋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