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碱业钾肥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43号

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毓雯,职务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叁拾陆元柒角捌分整(¥33236.78元),出票人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碱业钾肥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0日,付款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仁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隋颖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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