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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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锐天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精密机床附件厂 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浙江国昌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锐天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利息163950.77元、复利6152.12元。 二、由被告永康市锐天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利息116417.9元、复利518.24元。 三、由被告永康市锐天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5.67%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止,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8.50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由被告永康市锐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由被告浙江国昌工贸有限公司、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款项在最高主债权限额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86元,由被告永康市锐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国昌工贸有限公司、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