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67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忠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福荣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磊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