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18日为18913.67元;以本金118913.6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5312‰计算);

二、被告***、***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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