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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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3738.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80元(1500.80元-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元;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