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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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新强轴承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福安市新强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26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0479.10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福建省福安市新强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律师费20940元。 三、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福安市新强轴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2元,减半收取计14046元,由福建省福安市新强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