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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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 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偿还垫款资金共计人民49236041.67元; 二、被告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4月7日的罚息人民币4185656.14元,并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9236041.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垫款罚息; 三、被告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08元,由被告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