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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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利息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25日止,以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5.7‰计算;逾期利息从2003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5.7‰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