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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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667400104685419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 三、被告***、***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7.83%向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向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罚息按年利率11.745%向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 四、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