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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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奉节县体育局在欠付被上诉人重庆渝美建司工程款2026659.88元内对被上诉人奉节县鸿福大酒店承担代为支付责任; 三、变更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奉节县体育局向被上诉人奉节县鸿福大酒店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026659.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26659.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11日,以2026659.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至给付之日。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76元,由被上诉人奉节县鸿福大酒店负担15263元,由上诉人奉节县体育局负担31013元;二审案件受理46276元,由上诉人奉节县体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