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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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奉节县体育局在欠付被告重庆渝美建司工程款3026659.88元内对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承担代为支付责任; 二、被告奉节县体育局以3026659.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 三、被告奉节县体育局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费; 四、本案司法鉴定费145000元,由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承担45000元、被告奉节县体育局承担100000元,被告奉节县体育局承担的鉴定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 五、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费用3000元由被告奉节县体育局承担; 六、驳回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限被告奉节县体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6元,由原告奉节县鸿福大酒店负担15263元、被告奉节县体育局负担3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