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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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威海恒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威海华晟永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证照印章【具体包括:公司财务章、合同章、公章各一个,营业执行正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各一个,公司名下土地证三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个,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及资料一宗,项目立项有关文件一宗,公司账簿(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原始凭证(2016年3月至今),银行电子密钥两个】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威海恒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