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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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同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420?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工程合同能源管理(EPC)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 二、被告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州华新同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3274852.5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327485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兰州华新同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00元,由原告兰州华新同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060元,由被告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