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92600.81元(租赁费计算时间:自2017年10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9日止,之后未返还部分材料租赁费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止); 三、被告***赔偿原告***未返还材料费784230.81元;四、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2元,由原告***承担2557元,被告***负担11935元。 以上由被告***负担的款项合计898766.6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