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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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5766.92元(利息计至2020年2月6日止,以后另计)。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