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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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被申请人平原县龙门种业有限公司名下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