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绍兴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东方绍兴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借款本金2752703.52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东方绍兴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0元,由***负担2950元,浙江东方绍兴酒有限公司、***负担37330元,浙江东方绍兴酒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