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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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利息1194544.89元);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平山镇中山(房产证号:平山县房权证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所担保的债权990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0元,由被告***、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